【新世紀】劉思達:法院何以給律師立法
近日在業(yè)界流傳的最高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稿》),其第249-251條關于法庭紀律的規(guī)定引起了律師業(yè)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該《解釋稿》規(guī)定,在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不得將錄音、錄像、攝影器材、手機等電子設備帶入法庭;不得未經許可以包括郵件、微博在內的各種方式報道庭審活動;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如果嚴重違反法庭秩序,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參加訴訟。
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來規(guī)范法庭秩序,“我的地盤我做主”,看似無可厚非,但問題顯而易見。這三個條款的規(guī)范對象明顯指向從事刑事辯護工作的律師,一方面堵死了辯護律師在庭審期間進行音像記錄和與外界聯系的各種渠道,讓方興未艾的微博直播庭審不再可能;另一方面賦予了法院直接處罰“違紀”律師的權力——禁止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庭參加訴訟,無疑是砸了以訴訟為業(yè)的律師的飯碗。
而最大的問題在于,管理、規(guī)范律師業(yè)的機構應該是司法部和律師協會,《律師法》第49條對于律師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早有處罰規(guī)定,而最高法院的《解釋稿》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