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9
[author] 林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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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林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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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遵循先例原則源自拉丁文的stare decisis,意為“遵照已決之事項”(to stand bythings decided)。該原則久已成為英國普通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著重強調(diào)先前法院的判決必須被作為先例對待。而新教徒在移植普通法其他制度的同時也將該原則引進到了北美大陸。在美國,遵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