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6
[author] 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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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張靜
[content]
由于進入法律解決的困難,勞資沖突往往是社會群體事件的重要起因。但是,義烏工會運用獨特的半行政、半團體身份,將各類資源調動并聯系起來。這一社會整合角色,建立了結構性通道,通過新的制度供給,改變了法律渠道在便利、成本、效用和信用方面的狀態(tài),使之優(yōu)于其他方法,成為外來工解決問題的首選。工會的這一角色雖不同于政治整合,但都具有類似的效果,它降低了個人事件轉化為群體事件、法律沖突轉化為政治沖突的概率。